湖南核定人防设施赔偿标准 损毁人防工程要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20 红网-湖南日报 | |||||||||
红网长沙11月15日讯(记者 欣悦)今天,湖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公布了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的核定标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人防工程内排污或损毁人防工程,都必须按有关标准予以赔(补)偿。 标准规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根据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对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评估,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收取赔(补)偿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人防设施毁损赔(补)偿费,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人防设施所在地的市(州)、县人防办收取。 据了解,该标准试行期为一年,从今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上述行为都适用于这个标准。 (稿源:红网) (作者:欣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