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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办公积金单位最高罚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黄秀丽)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可能被处以高达五万元的处罚。从昨天开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在本月30日前通过网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类单位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的重要辅助手段,按照《若干规定》,五类单位须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五类单位分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其他城镇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增值部分将用于扶危助困

  本市的住房公积金有上百亿元之多,其增值收益部分将会用在什么地方呢?这项政策中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也就是说,今后廉租户等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难问题将更有保障了。

  使用情况将严格审计

  作为公共基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将受到严格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此外,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不给职工缴公积金最高罚五万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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