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精神病患者伤杀人案 监护缺失是悲剧频发主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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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4:26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网讯:11月3日,文成县周壤乡项山村胡某因为向人讨要一支烟未果竟大打出手,造成两名村民一死一伤。当地警方很快擒获胡某,经鉴定,胡某患有精神病,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后被刑事拘留(本报11月8日曾报道)。 惨案频发
据文成警方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该县精神病患者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案件不少于6起,其中今年已经发生2起,类似案件在我市其它一些地方也有存在,且多发生在较为贫困的农村。有关人士指出,监护的缺失是悲剧上演的主要原因。 2001年10月7日,文成县黄坦镇包埠一名出生才10个月的女婴被人割下头颅,并摆放在一楼和二楼的楼梯上,案发数小时后,文成警方即将凶手——女婴的母亲李某捉拿归案。李某杀人的理由竟是孩子哭得让人心烦,经鉴定她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3月29日晚,文成县百丈氵祭镇某村的陈某忽然用小刀猛刺睡梦中的妻子,致使其身受重伤。无作案理由,经鉴定陈某有精神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动机荒谬 上述案件中,民警与行为人谈话时,他们没有应答能力,对自己的作案动机和方式不甚了解或者很荒谬。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也是最难管理的,只能送到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 据警方介绍,文成县的几例案件多发生在较为贫困的农村,当事人伤害的对象多为自己朝夕相处的亲人,而且作案前没有任何前兆,亲属在完全没有防备下受到伤害,有的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精神病患者有的无监护人,即使有监护人的,也没有起到监护作用,最重要的是由于家庭贫困,很少有人将他们送到精神病医院去医治,更不知道如何去防范精神病的发作,再加上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好措施,致使精神病患者监护严重缺失。 法律责任 温州市民康医院康复病区张建华医生称,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常常受到幻觉的支配,发病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如不及时治疗控制症状,随时都可能发生意外。 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陈国锋律师称,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部门强制医疗。此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遗弃精神病人、构成遗弃罪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家人或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规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关人士呼吁,全社会要加强对精神病患者这类特殊人群的关爱与监管,以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周知 言吾 潘达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