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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单位须缴纳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6:4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孟环)今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昨起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意见,本月30日以前,市民可以通过网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明确五类单位须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其他城镇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破产、解散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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