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再次揭露霸王条款的暗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0:32 东北新闻网

  盘点2005年“霸王条款” 宾馆酒店“按时”收费名列第一

  一提起“霸王”二字,老百姓很可能会怒从中来,因为欺压我们的“霸王条款”实在是不少。近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5年七大有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再次揭开了“霸王条款”的暗疮。今天,我们就对市民比较关注的几项霸王条款作个盘点,也是提醒大家遇到同样情况时,多留个心眼,提高维权意识。

  十四号晚上六点多钟,某公司员工唐晓斌在北站附近的一家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住宿。一个小时之后,忽然接到紧急通知,需要立即返回公司。于是,唐晓斌到酒店前台办理退房手续,可没想到只住了一个小时的房间,服务人员却要他缴纳全天的房费,这让他感到非常郁闷。

  市民 唐晓斌

  她(服务员)说,对不起先生,你住一个小时、半个小时,和住全天是一样的收费。这我心里边就感觉不太平衡。(但是)那也没有办法,得执行酒店这个规定,最后还是把这房费结了。

  宾馆、酒店业历来都有这样一个惯例:客人入住宾馆后,超过中午十二点退房,要加收半天房费;超过晚上六点结账,客人需要支付全天的房费。这个行业惯例被辽宁省消协确定为2005年“霸王条款”第一位。

  沈阳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王乔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规定来讲其实是不合适的。那么六点钟以后结帐,头一拨客人结账了之后,交了全天的费用;第二拨客人再来,(比如)九点钟来住宿,这种情况下,宾馆酒店就造成重复收费了。所以这个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与此相对照的是,不少宾馆、酒店推出了每小时三十元的钟点房,按照客人需求时间为计算单位,这个举措不失为对抗“霸王条款”的办法之一。

  餐馆强制使用一次性手巾板广受非议

  很多人在饭店就餐都有这样的体验:服务员一番热情的端茶倒水之后,一个标注“本酒店恭贺您光临”的手巾板也就不请自来了。即便你提出要换成免费的普通方便筷子,可服务员总会以各种理由驳回你的请求。于是,我们只能极不情愿地为这些手巾板埋了单。

  这一次性消毒手巾板虽然不贵,价格在一到三元之间,但这种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消费做法,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快。

  消费者 李铭

  从饭店经营来讲,事先应该告诉消费者,这个东西(手巾板)是收费的,或者是免费的。这样他(饭店)没有事先声明,结完帐的时候心里觉得不太平衡。

  法律界人士认为,饭店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第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牟瑞瑾

  我们的消费者到酒店进行消费,实际上跟酒店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当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具有法律规定的选择权。作为酒店它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征求意见,并说明这种服务是否收费,最后由消费者来决定,是否选择这种服务。

  最终解释权成侵权“挡箭牌”

  如果你是一个经常逛街的人,不难发现商家在进行促销的时候,总会在活动海报的最后,附上一条“商家对此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说明。你可不要小看了这句简简单单的话,它是商家对付消费纠纷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挡箭牌。

  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往往是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一些不法商家正是看中了这一点,给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不仅不给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甚至故意提供含糊其词或者虚假的信息。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牟瑞瑾

  商家单方面做出的这种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是无(法律)效力的。它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中的(附加)条款。在消费过程当中,可能对某一件事,经营者和消费者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发生争议的时候,按照《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我们消费者的解释来进行理解;经营者的自身解释,不等于有权解释。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过,尽管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单方面的声明,不能作为合同的有效条款,但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是要时刻擦亮双眼,避免掉进商家设计好的陷阱。

  “霸王条款”缘何难以根除?

  除了上述几个行业的“霸王条款”,其实还有很多行规在肆无忌弹地侵犯着你我的权益。比如,冲洗照片遭遇意外,照相馆只负责赔偿同类、同量的胶卷,其他责任一概不负;商家经常有“当面看好,过期概不负责”的声明;洗衣店“干洗、水洗衣物掉色本店概不负责,洗后衣物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等等,这一句句冷冰冰的“概不负责”,商家就轻而易举地推卸了自己的责任。

  尽管“霸王条款”例行公布备受消费者认同,但收效其实并不明显。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一些垄断行业拒绝整改,继续靠“霸王餐”享受巨大的经济利益;第二,消费者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没有行政执法权,整治“霸王条款”显得力不从心;第三,依法维权的高成本、诉讼维权的高难度,往往成为令消费者望而却步的一道坎儿。

  沈阳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王乔

  他(市民)会考虑诉讼成本,就是说我诉讼合不合适,要花费金钱、花费精力,而且我受到的侵害,也不是我个人的问题,整个社会都是这样。靠我一个人,我还觉得犯得上犯不上?公益诉讼的这种意识,在我们国家现在有,但不是很浓。老百姓对这个“诉”,往往有一种“厌诉”的心理。

  法律人士分析,在短时间内要求民众具有公益诉讼的意识还不太现实。只有完善消费投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业内人士呼吁,面对霸王条款的肆无忌弹,应由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直接对抗行业惯例。毕竟消协收集信息比较全面,取证也比一般老百姓容易。

  【编后话】

  如何根除“霸王条款”呢?在这里,我们还是要把法律制度请出来。只有完善了法律制度,消费者和消协才能依法维权,新闻媒体才能放手进行舆论监督。一旦形成了全民反“霸”的社会合力,要从根本上消除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也就不是什么难事了。

  ( 沈视早报 庞雪松)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