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单位拒缴住房公积金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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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1:0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今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从现在开始到本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否则将由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
如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按照《规定》要求,有五类单位须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城镇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