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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向摔残者赔三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1:28 京华时报

  虽无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施救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通讯员李翔)陈某在超市购物时摔成骨折后状告超市,索赔4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未及时施救的超市近日被通州法院判决赔付陈某3000余元。

  去年8月16日,陈某带孙子到通州永乐店镇一超市购物时,在超市一层楼梯台阶上滑
倒,摔断左髌骨。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陈某以超市未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未及时救治为由,向超市索赔4万余元。超市方面称,当时楼梯上没有油渍和水渍,不存在安全隐患。有证人证明,楼梯上没有障碍物,陈某是因“拽小孙子没拽着”而摔倒,陈某摔伤完全是自身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不存在安全隐患,其未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标志不是造成陈某摔伤的主要原因。陈某摔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但法院指出,超市对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没有及时救助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超市赔偿陈某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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