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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1:46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李道权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研究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措施。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认为,今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

  会议决定,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九个方面的扶持措施:

  (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由国家承担。

  (二)对有关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从11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对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有关企业和个人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四)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给予部分贴息。

  (五)努力扩大生产,保障疫苗供应。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企业职工得到基本保障。

  (九)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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