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建仲裁员信用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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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2:15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谭柯 实习生牟莉 於小娟)昨日,记者从市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调研、起草和修改,《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开全国先河。 按《办法》,仲裁员信用行为分为良好、一般不良、严重不良和特别严重不良信用行为四类。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均属不良信用行为。
《办法》规定,列为一般不良信用行为的将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并公示违规记录、暂停指定担任仲裁员一年并公示违规记录等处理;对于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公示违规记录、解聘并公示违规记录等处理。 特别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仲裁员,凡违规,给予除名并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