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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牵出情债法律认借条不认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2:40 北京晨报

  丁女士碰上了一起索债案,原告王女士拿着借条要求其归还3万元。尽管丁女士提出那笔款项是作为“第三者”的王女士与自己的丈夫分手后的“分手费”,但法院肯定了借条的证据作用。

  王女士称,丁女士之夫于2003年向其借款,剩余3万元未还。2005年4月18日,王女士向丁女士之夫索要欠款时,丁女士给王女士打了一个借条:“2004年5
月1日,丁女士向王女士借款三万元整,至2005年7月18日前还清。”法庭上,作为被告的丁女士则披露:“王女士与我的爱人有不正当关系,我得知后,让王女士赶快离开我丈夫,她就向我索要分手费10万元。经双方协商,王女士同意给她3万元便离开,故我才向她出具了借条。”法院判决丁女士返还向王女士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

  ●点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在向丁女士之夫索要借款时,丁女士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即对其夫的借款行为予以认可,并承诺由其偿还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丁女士应按借条中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丁女士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丁女士除清偿欠款外,亦应偿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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