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公务员酒后驾车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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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2:5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通州讯(记者孙华良通讯员宋俱乐)即日起,通州区将对酒后驾车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居民也可随时向监察机关举报。 新规定 公务员酒后驾车追究其行政责任
记者昨日从区纪委监察局了解到,通州日前出台《关于对酒后驾车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即日起,所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劝驾驶员饮酒,造成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明知驾驶员饮酒不劝阻,仍乘坐或允许其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都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行政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在相关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视执法部门的裁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管辖单位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酒后驾车事故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失职责任。 酒后驾车名单将每季度抄告 “酒后驾车行为确实不同程度存在着,尤其是在8小时工作之外。”区监察局局长赵潮英表示,与老百姓相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带头遵规守纪,而新规定的出台就是要有效预防和杜绝因其酒后驾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目前区监察局已经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以便及时获取酒后驾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按规定,交管部门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季度查处的名单抄告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局长赵潮英表示,对未被交管部门发现的酒后驾车人员,各单位都要按规定、严格自查自纠,作出相应处理。同时群众可随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酒后驾车行为,可以随时拨打监察机关的电话80887267进行举报。 新反应 新规定是个提醒对工作大有好处 团区委副书记郭枫正在学习车本,对新规定的出台他表示了欢迎。“酒后驾车不仅容易出事,而且也影响了机关形象。”他说,“新规定是个提醒,更是个约束,对工作大有好处。” -相关链接 关于对酒后驾车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杜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劝驾驶员饮酒,造成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明知驾驶员饮酒,对其不劝阻,仍乘坐或允许其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行政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在相关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视执法部门的裁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对管辖单位连续发生两次(含)以上酒后驾车事故的,追究主管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六条酒后驾车行为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二)监察机关收到举报,并经调查,证据充分的。 第七条区监察局与区交通支队配合,及时获取查处的酒后驾车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上季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名单抄告区监察局。 第八条对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的酒后驾车人员,各单位要严格自查自纠,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局北京市通州区人事局 200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