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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特困群众患大病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3:4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 唐正芳

  11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的通知。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与2003年出台的《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有不少改进之处。《救助办法》不但明确了可以获得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和疾病类型,救助的标准也有所提高。该
《救助办法》从2005年11月10日起施行。南宁市民政、卫生部门将联合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久后向社会公布。

  救助的对象和病种

  《救助办法》明确了可以获得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南宁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哪些重大疾病才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救助办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些大病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脑中风、暴发性肝炎、严重脑外伤、重症精神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肝硬化(失代偿期)以及卫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的标准提高

  与《暂行办法》相比,《救助办法》中获得救助的门槛降低了,救助的标准也提高了。

  《暂行办法》中规定,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2000元;而《救助办法》则规定,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0%提供救助。

  《暂行办法》规定,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救助办法》则提高了标准,规定当年每人可获得救助累计最高可达5000元。

  对于“三无人员”,医疗救助的标准更高一些。“三无人员”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为6000元。

  另外,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还可免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则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申请救助可到社区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另外,救助金的发放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发放,现在则统一由城区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需申报城市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请注意申请的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4.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5.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社区居委会将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后还要进行入户调查,再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南宁每年千人患大病

  “出台《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主要为了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南宁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说,因为各种原因,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部分特困群体,他们生病了就买一些便宜的药、或去找一些偏方来治疗。不得已住院后,高额的住院费用往往使其家庭陷入极度贫困。根据调查摸底,南宁市每年患大病的人在1000人左右。今年初至11月,政府对重大疾病的临时救助金额达50多万元。

  2003年出台的《暂行办法》,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由于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精神,南宁市专门就“遭遇重大疾病”制定《救助办法》。据悉,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医治重大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编辑:杨东 作者:唐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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