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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牙膏含致癌物 市民证据不足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4:14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杨野)市民况力彬状告某品牌牙膏可能含有致癌成分而未在包装上标注,因此认为厂方商家涉嫌欺诈,此案昨天由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南岸法院认为,被告某牙膏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注明含有“三氯生”(玉洁纯)成分的标识,经销商某公司是合法经销,原告指称二被告具有欺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且
原告无证据证实自己患牙病,与使用该牙膏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没提供其精神受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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