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还不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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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5: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有关问题首次表示,目前我国还不宜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该负责人说,在明年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至1600元后,个人缴纳的“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四金”共计约270元)准许扣除的优惠政策保留不变,这相当于国内居民明年在工薪所得平均扣除1870元后,剩下的部分才需要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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