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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演出市场有新规 个人也可办表演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6:49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个体小剧团、街头个人演唱……类似这些个体经营的演出到底合不合法?人们对此一直争论不休。近日,国家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首次提出将放宽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个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演出团体等一系列举措,这意味着一切合法的个体演出都将得到政策鼓励。昨天,省文化厅相关人士就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我省民营文艺演出市场将实行的新政策作了解读。

  根据新规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将在很多方面享受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的待遇;从事演出活动时,可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团体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在文艺评奖、文艺调演和表彰活动中,其原创剧(节)目应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同等对待;对其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时,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在信息咨询、宣传推广、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对待。

  据介绍,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金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及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同时,将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以外的任何费用。

  该人士强调,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将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引导和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对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传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表演等,将坚决予以制止。(白京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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