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前10个月215名公务员受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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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17 汉网 | |||||||||
(记者张剑 实习生马晓娟 通讯员杜银川 梅利华)市监察局昨日通报:今年前10个月,我市215名公务员因不作为、乱作为及受贿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处级、局级干部49人。 市监察局称,这些公务员的不作为、乱作为、乱执法以及受贿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群众利益受到损害;违法填湖、建设、生产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前10个月共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171件,涉及244人,其中立案查处89件,涉及107人。受到责任追究215人,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47人。其中78人受到纪律处分,还有137人受到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执法活动以及辞退等组织处理。 市监察局还通报了今年我市公安局、地税局等部门查处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 重点查处4类行政过错责任案件 (记者张剑 实习生马晓娟 通讯员杜银川 梅利华)昨日,我市向全市监察机关下发《全市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程序规定(试行)》,明确了监察机关重点办理的4类行政过错责任案件。 这4类行政过错责任案件为: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上级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通过调查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现的;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监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的调查时限一般为10日,情况复杂的,经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日办理。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后,30日内必须将执行行政处分决定或采纳行政处理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