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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告官案件县级公安机关一把手须出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杭州11月16日电 (谢佳 郑锐 记者李建平) “民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常见事,如今这种现象将得到改变。记者今日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该省将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时规定除诉讼案件数量不足的外,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
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制度规定,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及时研究应诉方案,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在庭审阶段,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案件审结后,法定代表人还应审阅法制部门撰写的出庭应诉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制度还规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该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诉讼案件的主办民警必须参加庭审旁听。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者以委托等方式来规避出庭应诉,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将按照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还将实行个案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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