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首起水域管理行政诉讼案最近审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3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日前,城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了青海省首起水域管理行政诉讼案———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张家湾村不服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维持了青海省水利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2004年10月,张家湾村在解放渠管理范围内张家湾村段修建长80米、宽15米、土地面积约730平方米的构筑物。西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发现后及时查处,对原告作出了拆除已建构
张家湾村对此不服,于2005年1月5日向青海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青海省水利厅经复议后认为张家湾村确已侵占了解放渠管理范围土地,修建了构筑物,于2005年4月7日作出了(2005)青水复决字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张家湾村于2005年4月20日前拆除已建构筑物、退出渠道管理范围。张家湾村不服,于2005年9月12日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水利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家湾村侵占解放渠管理范围土地擅自修建构筑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文第十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作者 胡巍 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