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商哄抬价格最高罚款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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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33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作为《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执行的保障措施,《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协议》目前已经下发到各家液化气企业,征求各家企业对草稿的意见后,将正式实施。《协议》规定了各液化气企业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金,以“相互串通,操纵液化气销售价格”为例,企业须缴纳的违约金最高为5万元。 《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协议》遵照双方协商的原则,从液化气经营与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第三方,供应或者代贮或者代灌用于销售的液化气的;(二)未按期完成甲方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的;(三)要求员工从事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相互串通,操纵液化气销售价格的;(五)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液化气销售价格,推动液化气销售价格过高上涨的;(六)未按照规定,给予用户液化气残液量补偿的;(七)因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管理方式的差别,而差别对待用户的。须支付1万到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协议》是为保证《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的执行而制定的,是一种保障制度,但目前尚属讨论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