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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贷款违规在先 保险公司怎好买单青岛43起车辆消费贷款纠纷案经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51 检察日报

  本报青岛11月16日电(记者吕海洋 通讯员田峰) 至今年11月,由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抗诉的57起车辆消费贷款案,经原审法院再审,除个别案件借款人下落不明外,43起得以改判。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佳民对记者说:“非常感谢青岛市检察机关。检察院的抗诉,保证了法律公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使我们的保险业务最终未造成大的损失。”

  2004年初,青岛市检察院先后受理了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申诉人的车辆消费贷款案57起。案件起因为:自2001年始,某银行向多名自然人(借款人)提供了10万元至30万元的车辆消费贷款;同时,车行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后因借款人欠贷不还,银行将借款人、车行、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二者具有关联性,遂合并审理。由于各法院对此类案件认识不同,于是根据被告人员组成和原告诉讼请求分别作出三种不同判决:其一,判决保险公司、车行、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本息、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代理费各80%;其三,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对借款本息和对方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系新型险种,车辆消费贷款案系新型民事纠纷案件。青岛自2001年保险公司推出此险种,贷款总额达2亿余元。由于其间出现部分借款人持假身份证贷款及车行操纵、银行操作不规范等现象,至2004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达1800余起。根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为此赔付巨额保险金。

  青岛市检察院经审查研究,认为57起车辆消费贷款纠纷案法院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将借款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程序错误;二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对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认定错误。在找准上述抗诉点后,检察院与法院进行了协商沟通并依法提出抗诉。

  其间,青岛市中级法院召开由该院审委会成员、基层法院、律师、金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基层法院以指导此类案件的审判。《纪要》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又关系到金融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社会信誉的培育等重大问题。至今年11月,有关基层法院先后开庭再审这批抗诉案件,均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判确有错误,并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未抗诉的其余此类案件,法院也均予自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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