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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向未成年人售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03 每日新报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包括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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