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望出台 医疗服务被纳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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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30 桂龙新闻网 | |||||||||
1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由自治区工商局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了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的修改审查,医疗服务被正式纳入《条例》范围。该《条例》有望明年出台。届时,患者讨公道将有法规“撑腰”。 医疗服务被纳入《条例》范围
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自治区卫生厅认为,医疗服务是一个特殊的服务市场,医患关系作为医疗服务市场的主要内容,有其特定规律性,不宜将医疗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建议删除《条例》中有关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条款。对此意见,自治区法制办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研究认为,医疗服务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患者为了健康使用药物进行诊治应属消费行为。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其行为规范,有利于医疗机构更好约束自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这对医院来说也是全面提升自己的一个好机遇。同时,自治区法制办还参照了安徽、甘肃、湖南等省的立法经验,最后,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组织经费纳入财政意见暂留 《条例》关于消费者组织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将消费者组织所需经费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不妥。对此意见,法制办召集了自治区财政厅、编办、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关于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暂予保留。 《条例》征求了39个单位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在审查过程中,共征求了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39个单位的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和广西日报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随后,又在南宁市召开了《条例》专家论证暨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和全面综合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待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后,该《条例》有望明年出台。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见习编辑黄皓作者:陆梅 冯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