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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征兵新规定提高优待金拓宽安置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4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提高优待标准,拓宽安置渠道,近日,省政府制定下发征兵工作新规定。

  提高优待标准。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设置每人每年最低4000元标准,并根据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50元,省级财政承担100元,入伍前所在市、县
级财政承担50元。省农垦总局征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依照全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执行,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各地可制定高于省规定标准的本地优待金标准,高出部分由本地财政负担。

  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两倍,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放,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本级财政解决,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按全省经济补助金最低标准1万元 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完善在校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对我省征集的入学前为本省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下拨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在外省应征入伍的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其本人或家属可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申请家属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 民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汇兑。

  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将兵役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范围,对拒绝或逃避兵役的适龄青年、拒不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和在征兵中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纠正。全面落实县、乡、村三级管征责任制,对不能按时完成征集和优待安置任务,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征兵政策和廉洁规定问题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地区双拥模范城评选资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征集新兵,不得擅自扩大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征集比例。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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