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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不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41 黑龙江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近日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中国还不宜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税方式。

  这位负责人称,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
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该负责人称,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而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中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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