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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测谎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3:02 扬子晚报
苏州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测谎惹争议

金阊区法院应用测谎技术审结股东权纠纷案引起各界关注。周晓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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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1月8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应用测谎技术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面对“说谎显示(DI)”的测谎鉴定结论,原告刘图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据记者了解,在苏州,此前还没有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测谎鉴定的先例。业内人士称,将测谎鉴定结果用于民事诉讼,作为确认证据的辅助手段,不失为一次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不过,有关测谎带来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较大
的争议……

  纠纷陡生前总经理突索30万巨款

  刘图曾经是苏州城西投资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2003年8月,刘图将股权转让给金逍,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移交手续。而后,刘图离开了城西投资公司,由金逍继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今年年初,刘图以城西投资公司未兑现其任职期间所做项目的补偿款为由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补偿款30万元。刘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盖有城西投资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据刘图陈述,该承诺书是金逍装在信封里交给他的,当时在场的只有他和金逍两个人。显然,这份承诺书成为刘图主张30万元补偿款的关键证据。对此,被告城西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逍辩称,双方对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和金逍均未出具过承诺书。该承诺书是

打印机打印的,并没有法定代表人金逍的签字,且内容明显对刘图有利。被告认为,刘图原为城西投资公司总经理,有加盖公章的便利条件,因此有理由认为该承诺书系刘图伪造。

  进行测谎普通案子闯入全新领域

  30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对于事实的认定,原告、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被告金逍主动出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承诺书的形成进行测谎鉴定!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诉讼案子,一下子闯进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法院受理测谎申请后,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委托了上海一家鉴定机构分别对刘图和金逍进行关于承诺书形成的测谎鉴定。

  测谎对决前总经理“失利”主动撤诉

  原告刘图、被告金逍,随即来到上海,坐到了测谎仪前。测谎结果很快就出来了。

  被告金逍面对测谎仪,金逍对承诺书的形成时间、地点以及有关细节等问题并无特异的心理生理反应,因此可以判断金逍对承诺书的形成情况不知情。

  原告刘图关于承诺书的陈述,测谎仪呈现“说谎显示(DI)”,即说谎。

  案子真是一波三折,不想,原告刘图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一次。面对刘图的异议,金逍明确说“不”。

  案子,又陷入僵持状态。

  但很快就有了转机。正式测谎报告“出炉”后,原告刘图接到没几天,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反响强烈“测谎断案”引起各方关注

  此案随着原告的撤诉,已告审结;但却在苏州民间、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思想交锋,观点碰撞,一时间议论纷纷。

  一位在政法部门任职的法学硕士介绍说,测谎是指通过特定的仪器,对被测试人在陈述事实或回答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指标,进行跟踪、记录、观察、分析,并根据这些生理指标的变化,最终得出被测试人在陈述或回答时是否说谎的判断结论。据了解,我国对测谎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起步较晚,上世纪80年代以前,法学界对测谎结论用于诉讼基本上持全盘否定态度。8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技术,并首先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辅助侦查机关取证。

  但当法院将测谎技术引入民事诉讼后,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只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除此之外均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有关人士认为,在国家立法司法部门没有做出允许性规定的情况下,测谎技术是不能在民事诉讼中充当证据使用的。苏州一家私企老板甚至对测谎的准确率提出了质疑:假设一方经过训练心理素质超常,在面对任何测谎仪器时都能做到“滴水不漏”,高科技的手段是否也有奈何不了的时候呢?就拿本案来说,万一测试结果为双方均未说谎,那么这一鉴定还有意义吗?

  观点交锋没有定论还将争论下去

  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苏州大学法学博士张云泉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证据不充分或原、被告双方证词有冲突和矛盾,导致审理陷入困境时,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测谎技术来帮助自己鉴别真伪。当然,前提是双方都要自愿。且只能作为参考,辨别事实真伪还需要综合其他方面的因素来统筹考虑。

  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教授童辉杰告诉记者,测谎技术是具备科学依据的,在庭审中为法院采用当属正常。不过,童教授也指出,使用测谎技术必须慎重。记者也了解到,去年美国司法部公布一项报告指出,美国测谎技术准确率为70%左右。

  正因为如此,多数法律界人士对测谎取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尚持观望态度,到目前为止不敢表示赞同。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学教授胡玉鸿对记者坦言,他个人对测谎技术的运用前景并不乐观。他从两个方面解释自己的观点:首先,测谎技术本身不太可靠,将之运用到法律的鉴别中去也没有充分的说服力。技术和人的认知特点并不完全吻合,技术程序与人的思维也存在差距。人脑的结构是复杂的,有些问题技术无法解决;其次,就个人隐私、个人尊严角度而言,测谎鉴定势必会遭质疑。因为“运用测谎技术鉴定人是否说谎,这已经依照有罪推定把人假想成说谎者,这是对人的不尊重”,而且,用技术手段获取真实的口供有违个人尊严。胡教授说,在现阶段,测谎技术要尽量避免使用。

  苏州城区法院一位资深女法官根据她多年来的考察,认为赞同测谎技术应用到诉讼中的观点有逐渐占据上风的趋势。她表示,尽管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在7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中,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之所以不能彻底否认测谎的价值,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很难判断;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举证都不能使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有的甚至是双方都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之间相互严重矛盾,法院并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此时,法官通过测谎判断双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待证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讯员 木风 小静 实习生 卢德美 本报记者 周晓青 龚大中)

  新闻链接

  上海:“测谎”助法官判案

  上海市二中院在审理一起上诉案时,法官对有关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在借助“测谎鉴定”后,法院对这起案件作了改判。借助科学测谎来辅助判案,这在我国的法院审判实践中还是新鲜事。2004年4月初,一家工厂状告一家公司拖欠货款7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说,自己已交给工厂代理人平女士6万余元现金,平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一审法院采信了陈先生的辩词,判令公司支付工厂差额1万余元。陈先生和平女士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测谎申请书。该院委托一家专门机构对两人进行测谎鉴定。根据测试数据综合判断,平女士的陈述可信度明显高于陈先生。法院认定陈先生未向平女士支付过6万余元,并据此对案件作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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