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晋江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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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4: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晋江人”被注册成鞋服帽类商标,引发不少晋江市民热切关注及讨论。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叶永宏主任等法律界人士。叶指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晋江市政府提出异议,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私了”的办法不可取。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市政府正对晋江工商提交的报告,进行深入
“晋江人” 是晋江的必然内涵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叶永宏认为,这条规定的立法意图,就在于保护包括地名本身及与地名密切关联的必然内涵,而不是简单外延。“打个比方说,如果没有‘晋江’,何来‘晋江人’?晋江(县级市)是由其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人等诸多内涵组成的,晋江人必然被包含在其地域名称中”;此外,“晋江人”作为晋江精神的一种代名词,更是“晋江”的必然内涵。既然地域名称“晋江”不能被注册成商标,那么与地名相互紧密关联的“晋江人”也是不行的。 叶还认为,“晋江”除了作为行政区域的名称,也可以被当成民事主体与权利主体,作为特定的行政区域的人群———“晋江人”被注册为商标,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由此,叶建议,可以由晋江市政府牵头,由晋江市慈善总会、晋江市总商会、晋江市文联等单位,共同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争夺“晋江人” 有四条法律依据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晋江市政府提出异议,无外乎两个途径:一条是法律途径,一条是私下解决。 昨日,数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政府与吴建设“私下解决”,甚至掏钱去买回“晋江人”商标所有权的话,将有可能引起“连锁效应”,届时政府将“疲于奔命”;“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叶永宏主任及晋江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以下四条可适用的法律根据。 首先,《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也就是以民法界常说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向北京中院起诉。据了解,2002年8月北京、天津、杭州等城市,曾针对“USA-911”“TMD”车牌等适用过,并取得效果。 其次,按《商标法》第十条最后一款规定,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起诉于北京中院。 再次,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者吴建设没有权利享受该商标,其受益者应该是“晋江人”整体或者晋江市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