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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垮塌8死3伤 爆破公司3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5: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11月17日消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蓝剑 晓红)11月14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向翠屏区法院提请公诉的因宜宾电大教学楼垮塌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柴俭、唐帮文、王坚一审被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三被告人分别系西南交大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和经营经理。

  2005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由西南交大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爆破工程的宜
宾电大教学楼施工现场西侧发生垮塌,导致8人死亡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该8人系内脏等多器官破裂大失血死亡;受伤的3人中有1人属轻伤,2人属重伤。

  法院在判决中声称,被告人柴俭作为该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没有到位,施工现场没有工程技术人员,且工程爆破拆除方案未经申报审批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在接到施工现场的险情报告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唐帮文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拆除管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工人进行现场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工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在发现房屋出现险情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坚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批爆破施工许可;签订施工合同对资质审查不力,使无资质的人员来施工,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前,受柴俭委托前往施工现场处理唐帮文报告的险情,但王坚抵达现场后,在观察了现场出现的险情后,未立即采取停止作业、撤出工人的措施,而是拍摄了现场险情照片后去管委会研究处理方案,发现险情处置不当,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据此,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柴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被告人唐帮文和王坚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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