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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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5:51 深圳晚报 | |||||||||
北京消息据京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11月16日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有关问题首次表示,目前我国还不宜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他说,实行“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的条件,而我国还不宜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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