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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也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6: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将出台缴存办法,只要在东莞发放职工工资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东莞讯东莞从去年就开始酝酿起草,制定自身的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记者昨日从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办法即将在近日正式尘埃落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届时,一直困扰东莞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能依法领取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记者采访了解到,虽然国家早在1999年已经出台了相关条例,规定所有的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东莞一直未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缴存办法,对于缴纳基数怎么算、什么人该缴、什么人不该缴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界定。

  据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公积金归集余额13.6亿元,但征集多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记者从民营办采访了解到,截至今年4月份,东莞共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接近26万户,但缴交公积金的企业只有2000多家。该办法正式出台以后,将对全市的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明晰了缴存的义务,以及相关的处罚办法。

  《办法》明确,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凡在东莞发放职工工资的,均按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包括在编正式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人事代理职工等。职工不论户口是否在本市,所在单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而不缴公积金,即使因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行为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应当在上述行为完成之后,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撤消、解散、破产的,在处置资产和收益分配时,应当首先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清缴和补缴。(黄观平谢孝国)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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