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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学生上网早恋要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3:42 现代快报

  据《新文化报》报道13日,吉林德惠市实验中学召开全校家长会,每位学生家长都收到了一份协议书,其大致内容是,学生如果在学校违反了10条校规,将要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乃至开除处分。几乎全部家长和学生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是也有家长对此不解。

  调查:确有此“协议”

  14日,记者来到德惠市实验中学,分别询问了高中三个年级的学生和家长,他们都说学校确实是在13日的家长会上给学生和家长发了“协议书”,并要求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在上面签字,上面规定了10不准,其内容大致包括不许抽烟、喝酒、赌博、上网、早恋、逃课、夜不归宿、打架、乱扔废物、看色情刊物等,并规定如果学生违反了其中的任意规定,都将受到学校的批评、警告等纪律处分,乃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家长:学校推责任

  记者所采访的学生都对这份“协议”持积极的态度:“‘协议’上面的规定都是学生不应该做的事情,真正愿意学习想考大学的学生是不会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规定的,这只不过是给那些不认真学习的个别同学制定的。”

  据了解,在签订“协议”前,学校负责人首先向学生和家长讲明了这份“协议”的初衷,多数家长表示赞同,但也有个别家长对“协议”提出质疑。家长张先生说:“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就是希望学校可以很好地教育孩子,学校有责任塑造孩子的人格,如此做法难道是要把责任推给家长?”

  学校:都是为学生好

  针对“协议”的不同声音,德惠市实验中学副书记马庆友表示,与学生和家长签订“协议”是学校领导班子表决通过的,目的是希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各项纪律,杜绝一切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犯了错误学校会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主要意图是让学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做到不犯错误,把精力用到学习上,培养自己良好的生活习惯,这是学生和家长都愿意看到的。”

  律师:法律上无效

  “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呢?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骆树波律师认为,“协议”的签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他认为,“协议”是合同的一种,需要在平等原则下由双方签订,高中的一些学生未满18周岁,不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与学生签“协议”是不平等的;而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只能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受侵犯,不能代替孩子接受任何不平等的条件,接受教育的是学生,学校不应该与家长签“协议”;而且,所谓的“协议”完全是学校一方的意见或要求,违背了相关法规中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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