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损毁发票可处一万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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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7:3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最近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保管年限未到就损坏或者销毁、遗失等现象。税务人员提醒说,如果擅自损毁发票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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