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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损毁发票可处一万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7: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最近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保管年限未到就损坏或者销毁、遗失等现象。税务人员提醒说,如果擅自损毁发票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和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玉富 孟菲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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