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规定学校虚开教育储蓄证明骗税一并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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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8:0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今天联合对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权威解答。根据三部门日前发布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从12月1日起支取教育储蓄时,储户必须持有学校出具的统一专门证明,若学校虚开证明,也将被税务机关处以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999年我国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简称利息税)后,国家从2000年
12月1日起将实施的办法针对教育储蓄中主要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专门证明,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开具证明,并严格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对银行等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银行等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储户若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税务机关发现后将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相对于老办法而言,新办法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储户若在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按原办法执行;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必须提供学校专门证明,否则不享受教育储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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