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出台新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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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8: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哈尔滨11月17日专电(记者程子龙、周润健)记者从黑龙江省信息中心了解到,近日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征兵工作新规定》,其中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设置为每人每年最低4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每人每月为150元。 在新的规定中,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
按照新规定,黑龙江省征集的入学前为本省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省级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助1万元,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外省应征入伍的入学前为黑龙江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其本人或家属可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申请家属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