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煤矿井下作业班组必须配群众监督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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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0:04 石家庄日报 | |||||||||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情况消除事故隐患的将获重奖 煤矿作业班组配群众监督员 本报讯(记者王静)日前,省总工会、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我省煤矿
群众监督员在我省境内合法煤矿的工人中聘任。群众监督员不但要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还要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 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其主要职权是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为班组当好安全参谋,认真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地面调度指挥系统或值班矿领导报告;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对本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后,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同时,群众监督员还有权参与本班组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工会、安监部门下达的与本班组有关的事故隐患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汇报;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阻扰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等等。 《细则》同时规定,对群众监督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