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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管辖若干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0:20 龙虎网

  【龙虎网讯】人们常将民告官比作“鸡蛋碰石头”,尽管这个比喻不恰当,但足以说明民告官之难。不过,随着1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出台,这一现状有望改观。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资深法官就新规向快报记者作了独家权威解读。

  亮点一:破除官官相护

  规定:被告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除外。

  省高院行政庭:存在个别县级政府为了避免败诉,想方设法将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本地法院审理,客观上可能出现当地法院审理当地行政首长的现象,而且不论案件胜败,都可能会给人以“官官相护”的不良印象。新规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通过适当提高级别管辖的方式来保证司法公正、实现依法裁判。

  亮点二:解决告状无门

  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根据其已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据(诉讼材料收据或者邮寄凭证等),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省高院行政庭:实践中,个别法院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于个别在当地影响重大、难于处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导致当事人诉权得不到保障。新规既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又实际上赋予了在下级法院依法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权利。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个别地区存在的有案不立、老百姓告状无门的现象。

  亮点三:克服地方保护

  规定:行政案件如在当地法院审理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法院曾事先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后,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法院先行参与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后,因该次土地征收、拆迁引发诉讼的;法院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已裁定执行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省高院行政庭:行政诉讼法对于指定管辖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相邻下级法院管辖的情况不太普遍。因此,新规明确列举了部分案件,上级法院应当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避免当地法院审理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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