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办公厅工会原主席夫妇受贿案成都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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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0:43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成都11月18日电(记者 任硌、王鑫):云南省委办公厅工会原主席杨宁昆(正处级)在担任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县委书记期间受贿,还伙同妻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杨宁昆出生于1958年,大学文化,其妻韦庆辉曾任云南省公路规划设计院会计,二人均在2004年9月3日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6月,云南保山地区某建筑公司的陈某和某机械厂的黄某通过中间人赵某等人,得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政府拟对某厂进行改建的信息后,3人商议某建筑公司二单位共同争取承包改建工程。后该二单位通过赵某等人认识了杨宁昆,并经杨同意达到承建目的,1997年8月,陈、黄二人将18万元现金密封在一包装箱内,通过杨的驾驶员送到杨的家中,并交给杨本人。 2002年10月,被告人韦庆辉得知怒江州某县政府采用招投标方式修建一条三级公路信息后,主动找到云南省某工程总公司负责人王某,称如该公司能按工程中标价5%提供信息费,其可帮助做好相关疏通工作。王答应了韦的提议。随后,韦让其夫杨宁昆给相关领导打招呼关照该工程公司,杨就先后给州、某县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给某工程公司以关照,之后,该工程公司于2002年年底如愿中标某县将修建公路一标段。2003年1月至8月间,韦庆辉先后4次在该工程公司领取信息费共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在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8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还伙同妻子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系共同犯罪,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杨否认自己有受贿行为,韦提出她给工程公司提供了重要信息,其通过计算工程公司给的信息费是其应得的,这不构成受贿。 由于案情复杂,休庭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