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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下月起启用教育储蓄免税新证明 异地上学可享教育储蓄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0:51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教育部就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解答。三部门宣布,我国将于12月开始启用教育储蓄免税新证明,异地上学也可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

  根据三部门的决定,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向银行提供的原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继续有效;储户若在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新“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储户将不能享受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此举将减少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

  此外,针对异地上学是否可以享受开户行教育储蓄免税优惠的问题,三部门首次明确表示,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只要凭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银行按规定办理,同样可以享受教育储蓄优惠。

  按照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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