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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拒绝企业“分配歧视” 员工须同工同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4:21 青岛新闻网

  在编人员和临时工,应同工同酬。按照山东省17日发布的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规定歧视性条款和办法。

  该文件由山东省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制定,意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8月上旬,山东省发布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全省今年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10.5%的基准线。

  为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山东有关部门要求,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这里所说企业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据了解,在目前分配中最常见的是身份歧视,固定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等不同身份的企业员工,在同样工作岗位上,却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

  通知还要求提高分配的透明度,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该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被列入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垄断企业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则是各级政府的重点检查对象。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显失公平特别是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将受到严厉处罚。 (完)(记者李强通讯员赵永德潘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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