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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该房如何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4:38 扬子晚报

  事件:2003年冯女士与男友姜某处于热恋,姜某以其多年的积蓄交纳了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姜某的名下。2004年元旦,两人如愿以偿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双方对上述房产所有权未作婚前或婚后约定。小两口月收入共有4000多元,除了每月还1600元的房屋贷款外,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个性不断显示出来,感情一日不如一日。现在两人面临着离婚。由于当初购买的房子价钱一涨再涨,从购买时的16万元涨至33万元左右。冯女士认为房屋贷款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但姜某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该属于其个人所有。请问房子到底应归谁所有,房屋升值的部分冯女士是否有份?

  本报法律顾问、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朱红兰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应属产证登记人即姜某所有,冯女士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姜某在与冯女士结婚之前就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缴纳了部分购房款,余款以贷款的形式予以支付,可见,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并由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说该房屋为姜某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既然该房屋是姜某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属于他个人债务。至于婚后偿还贷款,不论是由姜某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用于还款的财产性质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姜某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会基于冯女士与姜某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就改变了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但考虑到冯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与姜某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是有悖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由于该房屋为姜某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冯女士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房屋由原来16万元升值为现在的33万元,这升值部分是姜某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女士无权要求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把此房以3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其取得收益的17万元,按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戴红兴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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