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出台教育收费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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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5:18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万代辉 本报讯昨日,晋江市教育局向所辖各单位下发有关教育收费的“五严格、十不准”通知,要求所属单位即日起正式执行。据了解,这是该市教育系统继2004年实施由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后,又一项新的管理举措。
昨日,晋江市教育局纪检负责人肖先生介绍,出台该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据悉,此次有关学校收费“五严格、十不准”的规定,是经主管部门认真讨论和研究后出台的。正式实施后,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除需退还多收款项外,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故意违反规定、拒不整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 “五严格”: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省定用书目录为学生配备学习用书的种类和数量;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校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和政府公开采购等财务管理制度。 “十不准”: 不准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或巧立名目乱办班、乱收费;不准接受村委会、校董会、老人会及其他单位委托搭车收费或为其收费提供便利;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不准强行要求学生征订、购买课外读物、学习用具、生活用品;不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不准农村中小学校学生自费统一着装;不准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不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推销和代办学生保险;不准年段、班级、教师擅自向学生收费;不准私存私放公款、坐收坐支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