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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晚住37分钟就能省下1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5:2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明明只住了两天房,却收了我三天的住宿费!”昨日,泉州的王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13600786110说,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王先生告诉记者,11月8日凌晨2时23分,他入住位于清氵蒙的某酒店,11月10日上午11时退房,酒店一共收了他三天住宿费共300元,他住进酒店的相关凭证已弄丢。他觉得11月8日凌晨2时23分至11月9日中午12日应算1天,酒店多收了他一天钱。但酒店对他解释,“
这是国际惯例”。

  昨日,该酒店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说,酒店都有一个隔夜房时间,每个酒店定的时间都不大相同。他们酒店规定,当日凌晨3时至次日中午12时算一天。王先生入住的时间在凌晨3时之前,所以11月8日凌晨2时23分至11月8日中午12时应算一天,这样算起来,王先生住宿时间为三天。李小姐称,对此规定,他们都在客人入住时向客人说明,可能王先生没听清或没搞明白。但王先生称,入住前未听到此说明。

  对此,泉州市工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关于酒店住宿起止时间,去年中消协点评过,但目前还无规可循,酒店业遵循的只是一种国际惯例(即该酒店采用的那种)。他们也接到过类似投诉,国际惯例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他们只能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有一点要注意,消费者必须保留好住宿的相关凭证,才能作为投诉、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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