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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证据未做保全公证不得强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5:28 海峡都市报

  

房屋证据未做保全公证不得强拆(图)

  房屋拆迁

  N本报记者陈挺文/图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政府获悉,下月起,厦门出台房屋拆迁执行的相关新规定。作为新规定,《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一个亮点是,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装饰、装修等需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未做好证据保全公证的,不得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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