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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季前未交供暖费十余单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7: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吕一凡王悦)由于供暖季要到明年3月才结束,有些市民误以为供暖费可以到供暖季结束后再交纳。记者今天了解到,十几个单位因为没有交纳本年度供暖费被告到了法院,经过调解,这十几家单位才知道供暖费必须提前交纳,并且立即交纳了费用。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近日将十几户采暖市民告到了丰台法院。服务所在起诉状中诉称,他们为十余家单位在其供热辖区内的职工住房供暖,而
被告却未按期交纳2005年度的供暖费。

  这些被告在收到丰台法院的起诉书后,表示自己并没有拖欠供暖费的意思。他们认为,国家规定每年供暖季为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原告起诉的时候,供暖还没有开始,原告也没有主动来收费,所以以为还没有到交费期。

  丰台法院提醒,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为预交本年度供暖费的期限。采暖住户所在单位如果晚于10月30日交纳的,均属于逾期支付的行为。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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