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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疗救助1万元封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1:24 东南快报

  本报讯即日起,福州城区贫困居民最高可获得10000元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还可以享受院方提供的床位费、护理费最高50%的优惠。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琅岐经济区贫困居民成为受益者。

  根据《办法》,救助对象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具有城区城镇居民户籍的贫困群众,包括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医保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另一类是,具有城区农村居民户籍、土地全部被征用并且被纳入城镇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中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额度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4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此外,六类情形不在救助之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部门。居(村)委会应将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医疗费用张榜公示。区民政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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