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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房东不缴税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2:33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荣军 通讯员吴凯)今后,房东们出租房屋都必须依法缴税。近日,南宁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两种计征方式可供选择

  按照《通知》的规定,今后房东可以自主选择两种计征方式:分税种计征和综合征收率计征。

  据了解,目前在私房出租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防洪保安费、地方教育附加等10种。分税种计征就是按照房东的租金收入分别乘以各税种的税率,最后将其进行总和,从而得出应缴税款。

  第二种计征方式是综合征收率计征,其方式为:对个人出租用于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9%计征应纳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4%计征应纳税费;对个人出租用于非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19%计征应纳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12%计征应纳税费。

  收到租金后次月缴税

  《通知》规定,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租金收入的,应当申报缴纳数月的房屋租赁税费。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机构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当向房产所在地代征机构申报缴纳。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没有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费时,应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转租行为的纳税人还要提供承租合同和发票。对于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等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多种方法监管房东缴税

  一般来说,私房出租的隐蔽性较大,谁的房屋在出租,出租金多少,这些信息都非税务部门所能轻易掌握。那么,如何保证房东们能依法缴税?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必须加强与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的协作,因为后者对于私房出租情况掌握的信息较多。

  对此,南宁市地税局也表示,今后该局决定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综合管理机制,通过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机构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费等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不依法缴税的房东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介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杨东 作者:王荣军 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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