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卫生管理学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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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2:41 海峡都市报 | |||||||||
N《京华时报》供稿 本报讯昨天,卫生部印发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学校食物中毒划分为3级,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规定》中将食物中毒按严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