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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炮轰”航班延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2:44 海峡都市报

  N法晚《北京晨报》供稿

  本报讯“43%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在发生航班延误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感到不满意。”昨天,中消协、北京市消协联合公布由京、津、沪、渝、川五个消协组织联合开展的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

  7成消费者

  亲历航班延误

  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消费者中,75%的人亲历过航班延误,在经常出差的人群中,有94%的消费者深受航班延误之苦,43%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在发生航班延误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感到不满意。消费者表示,不论是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均应及时告知延误的真实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服务,不应只以“不可抗力”来推卸责任。

  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京津沪渝川五地消费者组织共受理航空类消费投诉700余件,涉及消费者超过1万人次,其中航班延误占66%,票务纠纷占14%,行李丢失占12%,其他占8%。

  根据五省市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消协认为,目前航班延误后的相关赔偿与服务工作严重滞后。

  部分管理

  法规不合理

  相关管理法规缺乏合理性,致使消费者无法实现合理要求。调查中,近65%的消费者认为《运输规则》中“旅客持有订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机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含)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的规定不合理。

  有75%的消费者认为“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格赔偿”的规定不合理。还有消费者认为,随着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每公斤50元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而且与国际航班每公斤20美元的赔偿标准不协调。

  消协提出4点建议

  就此次调查报告,中消协总结了目前航空客运市场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向中国民航总局提出4条建议,包括各航空公司应在半年内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建议取消“72小时座位再证实手续”,提高行李灭失赔偿标准,机票上的“遗失客票一年退款”为霸王条款,应进行修改等。

  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李主任昨日表示,调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都是真实的,尤其是航班延误和行李灭失赔偿问题,民航总局正在着手和各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对于消协提出的应修改的建议,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代表表示,如果要修改条款,需要向民航总局提出,得到同意后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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