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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超过10.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5:19 青岛新闻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8日电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面落实2005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而根据规定,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0.5%。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正常增长的机制,山东省确定,以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
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5%,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5.5%。

  山东省规定,

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但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等。

  据了解,山东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被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而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中央驻鲁企业从今年起也执行山东工资指导线的规定。而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有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经核准发放的工资,作为征缴

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山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将把垄断企业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显失公平特别是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将予以依法严肃处罚。(王志 赵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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