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职工办证竟用假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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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8:28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宏锦万难)因办证款纠纷,荣昌县房管局一工作人员荣明(化名)被告上法庭,证据就是一张盖有荣昌县房管局公章的收条。面对法庭的提问,荣明竟当庭辩解:公章是我刻的。这句话给荣明换来了6个月的刑期。昨日,荣昌县法院对这起办证款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荣明退还全部办证款。 2002年6月,荣昌县人易长雄与他人合伙,以重庆市拓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
2004年9月10日,易长雄向荣明交纳了17600元,荣明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在收条上面加盖了“荣昌县房屋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专用章”。 然而近两个月过去了,办证的事杳无音信。在朋友的提醒下,易长雄直接到县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证,只花了8279元。2005年2月,越想越生气的易长雄一纸诉状将荣昌县房管局及其工作人员荣明告上法庭。 2005年6月23日,荣昌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荣明当时出具给易长雄的盖有单位公章的收条成为案件最重要的证据。 法庭上,面对法官的提问,荣明竟然脱口而出:“收条上的公章是我请人刻的假公章!” 6月24日,荣明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23日,荣明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然而,原告易长雄明确表示还要上诉。他认为,荣明的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一种公职行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根本不会清楚判断房管局的公章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因此,荣昌县房管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