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一家点了头四家都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8:44 大众网-齐鲁晚报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法援改革,亮点是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程序简化了,能够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多了,而援助律师的“权”也大了,真能帮上当事人的忙了。新规定马上就要实施了,记者针对这些新变化进行了采访,希望能够让读者了解到这些变化的深刻内涵。

  一个人家庭确有困难,公检法司中有一个部门同意援助,那么他就一定能得到法律援助吗?如果这在以前,答案是“不一定”。但这种现象马上就再也不会发生了:从下个月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法律援助改革,首次确定了公安、法院、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相互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这四家中只要有一家认定当事人达到了法律援助的条件,别的都得“无条件”同意。

  从12月1日起,新的刑事法律援助规定开始施行,新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理顺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四个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关系,从而在面对当事人申请时能够意见统一,步调一致,从而能够切实保障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我省法律援助的历史还不太长。据省司法厅有关人士介绍,我省的法律援助可以追溯到1996年,现在只有不到十年的历史。但这些年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积极参与各级法院和检察、公安机关转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承办了大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自1997年以来,全省接受法院指定辩护案件20246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是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推动却有点不尽如人意。”多年从事法律援助的刘律师告诉记者,“人们的有罪推定观念仍然很强,援助律师为被看作犯了罪的“坏人”维权,不仅有时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也得不到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就无法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了。”

  据了解,司法部早在2000年、2001年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出过《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但部门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使法律援助的告知、申请、转交和审批缺乏及时性,滞后于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刑法教研室刘小生老师认为,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绝不是法律援助中心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受援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能否紧密配合非常关键。

  “今后再遇到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时,一家就能做四家的主,不会再发生冲突了。”省法律援助中心于荣双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说这从制度上把法律援助理顺了,对受援人来讲不仅更为便利,更重要的是能够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董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